借阅规则
1.凡本校师生员工持工作证、学生证(离、退休人员凭离休、退休证)到图书馆办理借书证(学生以班为单位集体领取),办证时需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。
2. 凡本馆持证读者均可凭借书证借阅本馆流通部总书库图书,阅览室现期期刊报纸和资料。借阅证遗失需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。如不挂失,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损失,由本人负责。违反图书馆有关规定或持非本人借阅证借书,将没收并视情注销该借阅证。如需再借书,须写出书面检查并在30天后申请重新办证,办证费同补证。
3、本馆读者必须遵守校纪馆规,爱惜馆舍及一切设施。如有违章或损坏,除批评教育外,还要给予必要的赔偿或处罚。
4、借书册数及期限见下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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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类型 |
自科、社科类 图书总册数 |
文艺类图书
总册数 |
借期 (天) |
允许续借 次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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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 |
3 |
1 |
30 |
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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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 |
5 |
1 |
60 |
1 |
各类读者限借文学类图书(I类)一册。
5、续借:读者对所借图书需要延期时,持书到流通部办理续借。续借期自当日算起。续借只能在应还日期前7天内进行,且续借只限1次,续期30天。超期图书不予办理续借。
6、逾期:读者所借文献须按期归还,逾期不还者予以罚款。自科、社科书库中的图书,超期一天,罚款1角,按天累计。
7、遗失:图书丢失需购买相同图书赔偿,否则按原书价3-10倍赔偿,所赔图书均收取加工费3元。图书资料丢失,赔偿原书价的2倍;套书丢失其中一册,则按全套价格赔偿;合订报纸丢失一份,按该报年价赔偿;合订期刊丢失其中一份,按该刊年价2倍赔偿。赔书后一个月内找回原书,则退回赔款。
8、损坏:在图书上圈划,每页罚款5角;撕页、“开天窗”、“偷梁换柱”,按该书原价10倍以上罚款;损坏条码或磁条,每条罚款5元。损坏图书视损书情况按原书价10倍以上罚款;
9、盗窃图书按图书原价10-20倍罚款,停止借阅3个月,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。
10、离校时须还清所借文献和交回借书证,方能办理离校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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